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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讨债,要账公司详解劳动者维权应去哪些部门
发布:2021-03-29 17:12 编辑:admin 热度:394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故劳动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负有主要的监督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不是一般性的监督检查,而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职能监察。劳动监察是由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进行的。《劳动监察规定》要求由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这一工作。《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均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劳动监察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劳动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即为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故《劳动监察规定》中没有对此做专门规定,而是在专项监察条例中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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