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 正规讨债公司不承诺百分百成功 · 中弘瑞泽北京要债公司收费标准 · 不良债权处理(债务清欠) · 什么样才是靠谱的讨账公司?
北京要债,讨债,要账公司详解债权代位追偿应满足以下条件
发布:2022-09-26 09:50 编辑:admin 热度:111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t014e1a03e2425887d8.png


上一篇:北京要账,要债,讨债公司详解催收债务前应该做足哪些准备

下一篇:北京要账,要债,讨债公司详解企业出现债务纠纷的几个原因

中弘瑞泽商账管理 版权所有 © 2019-2020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