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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要债,讨债公司详解在催收过程中总结出的几种债务形式
发布:2022-09-05 11:29 编辑:admin 热度:141

  一、合同之债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例如借款、工程欠款、拖欠货款、欠租等等,都是合同之债,我们北京讨债公司常说的欠钱不还的情况,就是合同之债的一种,合同之债也是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三、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就是北京讨债公司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四、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享有委托深圳要债公司请求对方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损失,要全部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伤害和死亡的应赔偿和支付有关的损失的费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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