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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要债,讨债公司详解股权质押生效的基本条件
发布:2022-09-01 12:51 编辑:admin 热度:155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北京清债公司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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