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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讨债,要债,要账公司详解因债务引发的集体谈判是雇员与雇主双方进行商谈、讨价还价的行为
发布:2021-04-20 06:40 编辑:admin 热度:384

集体谈判是雇员与雇主双方进行商谈、讨价还价的行为。但是,这种商谈应由谁来主持呢?我国的劳动法规尚无规定。但全国总工会在内部所发文件《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中指出:“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由于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一方往往是工会,因此,这意味着,由工会方主持集体协商。我国的集体协商应由谁主持?在今后的集体合同立法中值得认真研究。
国外的做法是,主持集体谈判不设主席,由双方各指定1名主席,轮流担任主席,或从外界寻求1名主席。在许多谈判中,开始就未设立席,但并不影响谈判的进程。在谈判代表较多时,也觉得设1名主席为好。因为这时需要1名主席维护谈判秩序,掌握休会时间,控制会场气氛,使得谈判更加顺利地完成签订集体合同的任务。推举出来的主席多半是1名雇主方的成员,但是此人必须保持绝对中立,否则就不被接受。轮流担任主席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这有可能干扰发表意见的连续性。有时还从外界推举1名处于中立地位的人担任主席,这样做的好处是谈判的具体进程不由单方面决定。但此人往往不熟悉谈判中的关键问题以及行业或企业面临的经济技术方面的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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