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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要账,讨债公司针对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必要相关事宜详解
发布:2021-02-11 10:04 编辑:admin 热度:358

      01

        出借人起诉债务人可以就近选择管辖法院


  “原告就被告”是我国对法院管辖的一个基本原则规定,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这一原则。原告如果能够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被告,不但可以减少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还可以迫使被告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主动与原告和解,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




  02


  积极参加法院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有些时候,调解是必须的,如果当事人自恃胜诉无疑,拒不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最终有可能要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因此,积极参加法院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03


  合理确定诉讼标的额,减少预交诉讼费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并非一律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超过法院最后确认的数额,那么对于超过法院确认部分的诉讼费用则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应合理确认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越大越好”的观念是错误的。



  04


  据实确定诉讼保全数额,减少诉讼保全保证金的数额以及减少预交诉讼保全费


  诉讼保全的数额与起诉的标的不是一回事,申请人应根据掌握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合理确定保全的数额,否则不但要多预交诉讼保全费,还是多交纳诉讼保全保证金。




  05


  合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换句话说,出借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起诉债务人,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再去起诉,这样可能会错失起诉的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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