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要债,讨债公司针对欠钱不还的法律相关的规定详解
发布:2021-02-18 11:18 编辑:admin 热度: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被起诉案件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构成该罪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欠款人有能力还款。
怎么认定是否有能力呢?必须是根据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欠款人压根就没有偿还能力,而且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欠款人是不会构成此罪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采取隐瞒、转移、赠送等方式躲避债务,仍属于有能力偿还的范围,仍然会构成本罪。
2、欠款人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欠款人必须要有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拒绝,也可以是暗地里拒绝,比如变卖、转移财产等。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本罪的成立是有情节严重程度的要求的,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本罪。那么,怎么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呢?
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明确的拒绝报告财产;伪造证据;拒不迁出房屋;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执法人员侮辱、殴打等行为。
4、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法院的判决、裁定。
5、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本罪的成立,不仅包括个人,单位比如说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是可以构成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