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软囚禁”逼债男子服毒自杀
因为一时间无法还上数十万的债务,开办工厂的小老板被债主接连拘禁七天之后,因为不堪压力最终选择服毒自杀……最终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非法拘禁案,尽管催债者自始至终没有使用暴力,但还是被认定构成犯罪。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债主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处15有期徒刑,暴力致伤、致死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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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故意伤害罪
父亲拒还儿子欠下的高利贷被债主两拳打至鼻子重伤
儿子瞒着父亲在外面向他人借了高利贷,还款期限到了,债主上门索债,认定子债父还,引起纠纷。父亲要求债主退出自己的家,并向邻居示意报警,但看到邻居没有反应,债主也死活不肯离开,只好自己要离开家,但债主却不让他离开,将其紧紧拉住。主人要离开自己的家,客人却不让主人走,双方拉扯之下,债主挥拳向父亲的面部击打二拳,导致该父亲的鼻子严重受伤。经鉴定,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欠钱不还虽然可恶,但他的人身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可采取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讨债。否则不但钱要不回来,赔一大笔钱不说,还要面临牢狱之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根据手段和伤情不同,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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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非法入侵住宅罪
债主上门讨债被控非法侵入住宅
某夫妇回到家中,见客厅里赫然多了张双人床,村里的刘老汉带着他患痴呆病的女儿,堂而皇之地住进了自己的家里。原来,7年前高家向刘家借了6万块钱,一直拖欠未还清,刘老汉几次催讨不着,一怒之下住进了高家。高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刘家非法进入民宅,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及妻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达7天之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讨债不成,不是通过法律寻求解决途径,而是采取你不还钱,我就住进你家的做法,刘某夫妇此举非但没能讨回债,反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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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故意毁坏财物罪
替人讨债手段恶劣毁坏财物获刑三年
钟某从朋友宝某处得知,楚某与某酒店之间存在五十万元的债务纠纷。钟某认为如果能帮酒店要回此笔债务,其本人能够从中获得报酬,遂屡次找到楚某索要债务。他找到楚某的家庭住址,某晚来到楚某居住的小区车库,在楚某的奔驰轿车前盖、车身、挡风玻璃喷上红漆。又一个晚上钟某再次来到楚某居住的小区,用斧子对着楚某的奔驰车一顿砍砸,并将斧子留在了车上。经鉴定,其行为造成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社会上替他人讨要债务的现象,小编特提醒广大群众,民事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正当程序解决,债权人索要正当债务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胡作非为,如果讨债行为触犯刑法,将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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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敲诈勒索罪
“快签,不签这张借款协议有你苦头吃!”
马某先后向吴某和朱某借款16万元,可由于家中变故,逾期并未归还。为了讨回债务,吴某和朱某向“职业讨债人”李某求助,雇佣其出面讨要债务。
谁知,这李某是个黑心鬼,当其发现双方在结算并未约定利息时,愣是把16万元的本金涨至33万元的高利贷,两名债主一听能狠狠地捞一笔,便默许了李某的做法。
很快,李某就找到了欠债的马某,将其拖至KTV内拳打脚踢,并逼其签署了一张33万元的借款协议,还带着人冲到马某家里,威胁其老父亲也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为了让借款协议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李某还强拉着马某及其父亲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一张购房协议。李某没想到的是,马某在被逼无奈下报了警。最终,李某的如意算盘不但没打成,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3000元。
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社会混混”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头来自己也可能人财两空,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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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破坏生产经营罪
魏某和何某是某公司职工,因某润滑油公司拖欠其所在公司的工程款,造成其没有拿到工资,经多次协商追讨无果,魏某与何某等四人密谋通过关停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厂房电闸,造成车间停产的方法,以期引起重视,迫使茂名某润滑油公司尽快结清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欠款,纠集多人公然采取切断电源的方法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魏某、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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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抢劫罪
周某因犯偷盗罪被判处缓刑,后在某地以“商务考察公司”的名义开设讨债公司。某日,周某伙同别人受孟某雇佣,强即将与孟某有合同纠纷的张某从某区劫持到另一地区的一家宾馆,逼问出张某的银行卡密码。周某等人于当月某日持张某的银行卡在取款机上取走2900元。多少天后,周胜等人又挟持张某在一家银行从银行卡内取走11万元,并转账28万元给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