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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讨债,要账公司针对代位权追偿欠款的构成条件
发布:2020-12-31 10:36 编辑:admin 热度:677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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